基本案情:刘先生是湖南益阳市某村村民,世代居此。因蓄洪工程需征收其房,镇指挥所多次与其商谈补偿,但数额差距大,未达成协议。4月24日,镇指挥所未经刘先生同意,无书面文件强行拆除其房。刘先生委托京云拆迁律师调查维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被告镇政府辩称:1、被告未对原告实施行政强拆行为。2、原告的房屋被拆除是事实,是经原告同意,被告协助拆除的。
针对镇政府抗辩,京云拆迁律师冷静反驳:
一、镇指挥所系镇政府设立,属临时机构,无法人资格,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镇政府承担。被告镇政府强拆原告房屋,但原告否认同意,且被告无证据支持其抗辩,故抗辩不成立。
二、被告镇政府未依法定程序强拆房屋,超越职权,应撤销其行政行为。但房屋已拆除,撤销无意义,故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结果:经京云拆迁律师努力,法院采纳其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