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能与拆迁方达成一致,在双方僵持下,拆迁户被忽悠签订了《承诺书》,之后政府称《承诺书》的签订就代表自己已经同意拆除房屋,所以政府的拆除行为是合法的。这种情况下,拆迁户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政府的拆除行为真的合法吗?京云拆迁律师将通过胜诉案例为您具体讲解。
案件详情
北京市的毕先生遇到了拆迁,在寸土寸金的北京遇到拆迁可是件大事,满心期待的毕先生在等到政府工作人员来谈补偿协议时彻底失望。原来是政府给的补偿远远低于房屋本身的价格,毕先生多次与政府工作人员协调,补偿是否可以更加合理一些,但双方始终未能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
由于政府项目的建设进度需要加快,上级部门要求镇政府尽快完成各项拆迁安置工作,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都需要进行拆除清场。于是镇政府再次找到毕先生,让其签订《承诺书》,并告知毕先生政府由于项目需要现在必须要对其房屋进行拆除,签订《承诺书》是为了保障毕先生能够拿到补偿款,如果不签订《承诺书》,在房屋拆除之后,政府将不会再对其进行拆迁补偿。
当时事发突然,毕先生担心自己真的拿不到补偿款,稀里糊涂地就在《承诺书》上签了字,等房子被拆了,补偿款还是按照政府那边的标准,毕先生这才赶紧咨询律师,与京云拆迁律师商讨过维权方案后,毕先生立即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为其代理,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镇政府拆除毕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镇政府承担。
庭审
庭审中,镇政府辩称,毕先生房屋属于国家重点工程覆盖范围,相关工程的建设导致村庄整体被切割凌乱,会给村民生活带来极大困扰,因此才进行附近村庄的拆迁工作。并且,镇政府已提前告知各村民拆迁事宜,但毕先生拒不配合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漫天要价,才导致无法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另外,镇政府工作人员是在得到毕先生同意后,对其房屋进行了拆除,毕先生签订了《承诺书》,称被拆迁院落已无个人物品且放弃一切可移动物品,保留现有的拆迁补偿利益。综上所述,镇政府拆除毕先生房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毕先生的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承诺书》载明镇政府在拆除毕先生房屋过程中,保留现有拆迁补偿利益,院落中已无个人物品且放弃一切可移动物品,且毕先生至今未签订拆迁协议,未获得补偿,如遇违法强拆将依法维权。该《承诺书》的内容仅体现在院落内已无个人物品,不能体现毕先生同意对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故不应当因签署了《承诺书》就视为毕先生同意对案涉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其次,镇政府称毕先生房屋所在地不存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并且,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提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规定。镇政府未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属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确认镇政府对毕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镇政府承担。
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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