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有力有序推行现房销售",这一政策导向与司法实践中对预售风险管控的加强形成呼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涉及逾期交房的合同纠纷案件同比增长41%,其中76%的购房者通过法律途径成功解除合同。本文结合最新司法判例与《民法典》规定,系统解析逾期交房情形下的退房路径。
一、法定退房权行使要件
(一)合同目的落空认定
司法实践标准:
停工状态持续: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在2025年判决中明确,项目停工超过6个月且无复工计划构成根本违约
交付不能证明:开发商需提供施工日志、资金监管证明等材料,否则推定为"事实烂尾"
购房人无过错:需排除购房者恶意拖延付款等情形,如连云港赣榆区案例中购房者按期还贷仍获支持
(二)法律条文依据
《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解除合同
最高法指导案例148号:确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认定标准,明确烂尾楼情形下购房人的法定解除权
2025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定开发商挪用监管资金导致停工的,购房人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二、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盐城烂尾楼"一揽子"解约案
案情:陆某购买融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逾期交房4个月且项目停工,法院判决:
同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
开发商返还首付43.3万元及已还贷款19万元
剩余贷款由开发商直接偿还银行
裁判要点:
突破合同相对性,确立开发商作为资金实际使用人的终极还款责任
引用《民法典》第566条,明确合同解除后的清理结算规则
案例二:连云港格式条款无效案
案情:柏某购买赣榆区某楼盘,开发商逾期交房后主张"单方断供需担责",法院判决:
银行"无论是否交房均需还贷"条款无效
开发商返还首付及前期贷款本息
购房人无需承担征信责任
法律意义:
否定金融机构通过格式条款转嫁风险的做法
确立"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开发商需承担经营风险
三、实务操作指引
(一)证据固定要点
停工证明:拍摄现场照片、获取住建部门停工通知(如珠海香洲区案例中的政府文件)
催告记录:通过EMS邮寄书面催告函,保留回执
资金流向:申请法院调取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使用记录
(二)诉讼策略选择
管辖法院:优先选择项目所在地基层法院,便于现场勘验
诉讼请求:
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已付款
要求支付已还贷款本息(需提供还款明细)
违约金按LPR的1.5倍计算(参考2025年盐城案例)
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开发商其他可执行财产
(三)执行阶段注意事项
优先受偿权:根据2025年司法解释,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工程款债权
信用修复:判决生效后可申请法院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消除征信影响
结语
2025年司法实践呈现"严惩违规开发商、强化购房者保护"的鲜明导向。购房者应树立证据意识,在开发商出现停工迹象时及时采取法律行动,通过法定解除权实现"退房+退款+免贷"的三重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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