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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本溪市明山区原东兴村撤村后:土地权属与补偿安置的法律透视

更新时间:3 周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本溪市明山区原东兴村撤村后,土地权属与补偿安置问题成为村民关注的焦点。撤村并居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常见现象,但土地权属的变更与补偿安置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具体案例与最新法律法规,解析东兴村撤村后土地权属的法律依据与补偿安置标准。

案例分析:东兴村撤村后的权属争议

1996年,本溪市政府下发通知,拟将东兴村的山林收归明山区政府所有,引发村民强烈反对。村民认为,山林作为集体资产,其权属不应因撤村而轻易变更。随后,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形成《关于解决东兴村农转非遗留问题协调会议纪要》,明确“东兴街道办事处现有的土地、山林权属问题暂按集体所有管理办法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国有过渡”。这一决定暂时平息了争议,但也为后续权属问题埋下了伏笔。

200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谁退耕、谁造林(草)、谁经营、谁受益”,进一步强调了集体土地权属的稳定性。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东兴村土地权属问题再次成为焦点。村民付秀芬因组织上访反映山林权属问题,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以“非法越级上访”为由行政拘留五天,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法律依据:土地权属与补偿安置的法定标准

土地权属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东兴村撤村后,其土地权属的变更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进一步明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这意味着,即使撤村后土地用途发生变更,村民仍有权获得合法补偿。

补偿安置的法定标准

根据《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征收一般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平山区、明山区的标准为每亩7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各占一定比例。这一标准为本溪市明山区撤村后土地补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的补偿,办法规定由市政府组织价格、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标准。这意味着,村民在撤村后仍有权就地上附着物(如房屋、果树、围墙等)获得合理补偿。

法律程序:权属变更与补偿安置的合法性审查

权属变更的合法性

东兴村撤村后,土地权属的变更需经过法定程序,包括公告、听证、审批等环节。任何未经法定程序的权属变更均属违法,村民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并寻求法律救济。

在付秀芬案中,村民对山林权属的争议实质是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质疑。根据《行政复议法》,村民有权对政府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违法决定并恢复原权属状态。

补偿安置的合法性审查

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需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确保方案公平、合理。根据《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补偿安置方案需经市、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接受社会监督。村民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协调、裁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东兴村案例中,若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或补偿程序违法,可联合向市、县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向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申请裁决;对裁决结果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本溪市明山区原东兴村撤村后,土地权属与补偿安置问题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标准。政府应依法履行告知、听证、审批等程序,确保权属变更合法合规;同时,应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村民则应增强法律意识,积极行使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共同推动撤村并居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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