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山东菏泽市某村村民张某的遭遇引发广泛关注。其祖宅因城中村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因房屋未办理产权证,征收方仅同意按“无证建筑”标准补偿,补偿款较同村有证房屋少60%。张某认为房屋建于1998年,符合当时建房政策,且持有村委会出具的建房证明,遂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这一案例折射出农村拆迁中的核心争议:无产权证房屋的补偿标准是否应与有证房屋“同权同价”?本文将从法律框架、实务操作及典型案例三方面,系统解析这一问题。
一、法律框架:产权证与补偿资格的法定关联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的核心依据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而非产权证本身。但产权证作为房屋合法性的法定证明,直接影响补偿标准的认定。实务中,无产权证房屋的补偿需分三类情形处理:
1. 合法建造但未办证:补偿标准“视同有证”
若房屋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户一宅”原则,且经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批,仅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应认定为合法建筑。例如,浙江省2025年《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明确规定:“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造的房屋,即使未办理产权证,也可按有证房屋补偿。”
案例支撑:2025年,湖南长沙中院审理的某村拆迁案中,法院认定村民1995年建造的房屋虽无产权证,但持有村委会审批文件,最终判决按有证房屋标准补偿,补偿款较征收方初始方案增加42万元。
2. 违规建造:补偿“区别对待”
若房屋存在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或仅补偿材料成本:
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擅自建房;
超出审批面积或层高;
在征收公告发布后抢建。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政府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此类房屋在拆迁中通常无补偿资格。
3. 历史遗留问题:补偿“酌情处理”
对于因政策衔接不畅、行政部门不作为等历史原因未办证的房屋,法院可能综合建造年代、使用情况等因素酌情补偿。例如,北京市2025年《农村拆迁补偿指导意见》规定:“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造的无证房屋,若符合建房政策,可按有证房屋的70%补偿。”
二、实务操作:无证房屋补偿的维权路径
1. 证据固定:证明房屋合法性的“三板斧”
无证房屋主张补偿的核心是证明其合法性,需收集以下证据:
审批文件:宅基地申请表、村委会审批意见、乡镇政府备案记录;
使用证明:水电费缴纳记录、纳税凭证、房屋照片;
历史证据:1990年代航拍图、土地权属确认书、邻里证人证言。
典型案例:2025年,江苏盐城某村拆迁中,村民李某通过提供1993年村委会出具的《建房许可证》及水电费记录,成功推翻征收方“违法建筑”的认定,获得全额补偿。
2. 程序救济:从协商到诉讼的三阶策略
若征收方拒不认可房屋合法性,被拆迁人可按以下步骤维权:
协商阶段:要求征收方出具《违法建筑认定书》,明确拒绝补偿的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向县级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违法认定(期限60日);
行政诉讼:若复议未果,可在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征收方程序违法。
法律提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征收方拆除房屋前需依法公告、催告,并给予被拆迁人陈述申辩权。若未履行程序,拆除行为可能被判违法。
三、风险防范:避免“无证补偿陷阱”的三大注意
1. 警惕“以拆违代拆迁”
部分征收方为降低补偿成本,将合法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被拆迁人需注意:
拒绝签署《自愿拆除承诺书》;
要求征收方出示规划部门出具的《违法建筑认定书》;
对强制拆除行为及时报警并取证。
2. 慎签“空白协议”
若征收方以“先拆后补”为由要求签署空白协议,被拆迁人应明确拒绝。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空白协议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能被认定无效。
3. 关注地方政策差异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各地差异较大。例如:
浙江省:无证房屋按有证房屋的80%补偿;
山东省:1990年前建造的无证房屋全额补偿;
广东省:需扣除10%的办证费用后补偿。
被拆迁人需提前查询当地政策,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权益受损。
结语
农村拆迁中,无产权证房屋的补偿并非“一刀切”否定。合法建造的无证房屋,可通过证据固定、程序救济等途径争取“同权同价”补偿;违规建造的房屋,则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被拆迁人应摒弃“无证即无补偿”的误区,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在拆迁浪潮中实现“损失最小化、补偿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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