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上海购房者张女士因卖家违约不卖房,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约120万元),卖家则以“违约金过高”为由申请法院调整。法院最终判决卖家支付违约金80万元。这一案例揭示了房屋买卖违约金赔偿的核心争议:如何平衡合同自由与实质公平?
案例分析:违约金调整的司法裁判逻辑
张女士与卖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若卖家违约不卖房,需按房屋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卖家在收到首付后反悔,导致张女士错失购房机会,另行购房需多支付40万元。
法院审理时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重点考察:
实际损失:张女士的差价损失40万元、中介费损失5万元、诉讼成本2万元;
合同履行情况:卖家已收取首付但未办理网签;
过错程度:卖家主动违约,主观恶意明显;
预期利益:张女士购房用于自住,预期利益较高。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120万元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150%(47万×150%=70.5万),遂调整为80万元,兼顾了惩罚性与补偿性。
最新法律框架:违约金的三大赔偿模式
约定赔偿模式
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如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需接受合理性审查。
法定调整模式
若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申请调整:
过高调整: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
过低调整:低于实际损失的,可增加至实际损失额。
实际损失赔偿模式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时,守约方可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包括:
直接损失(如已付房款的利息、中介费);
可得利益损失(如房屋差价、租金损失)。
司法实践中的四大关键规则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一主张。例如,买家支付10万元定金并约定5万元违约金,若卖家违约,买家可选择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或主张违约金(5万元+返还10万元)。
逾期付款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对称性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买卖双方的违约金标准趋于对称。例如,买家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卖家逾期交房亦按同等标准赔偿。
一房多卖的惩罚性赔偿
卖家将房屋出售给多个买家且无法履行的,除返还购房款外,还需赔偿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九条)。
质量瑕疵的违约金适用
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买家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修复费用或违约金。若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还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实务操作建议:违约金条款的设计与应对
买家视角
约定分阶段违约金(如签约后、过户后、交房后);
明确违约金计算基数(如房屋总价、已付房款);
保留实际损失证据(如市场价评估报告、租房合同)。
卖家视角
设置违约金上限(如不超过房屋总价的10%);
约定违约金调整机制(如“若实际损失低于违约金,按实际损失赔偿”);
在买家违约时及时发函催告,固定证据。
争议解决策略
协商阶段:引用类似案例判决说服对方;
诉讼阶段: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损失;
执行阶段:申请冻结对方财产确保赔偿到位。
结语
违约金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安全阀”,其设计需兼顾激励履约与风险控制。张女士的案例表明,司法裁判已形成“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以过错程度为参考、以公平原则为边界”的调整规则。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违约金调整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明确的预期。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均应重视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并在纠纷发生时善用法律规则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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