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上海浦东新区某小区迎来首批“到期房”——这些1995年建成的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然而,业主们并未面临“房子被收回”的困境,而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自动续期且无需申请。这一场景,正是中国不动产制度改革的缩影。本文将从住宅与非住宅的差异、续期费用、操作流程三个维度,解析不动产证到期后的法律应对。
一、住宅用地:自动续期的“法定特权”
1. 法律框架: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演进
2007年《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首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未明确续期费用。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延续这一原则,并增加“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条款,为后续立法预留空间。
立法逻辑:
住宅是民生基本需求,自动续期可保障居民居住权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曾解释:“自动续期体现了国家对住宅产权的长期保护,避免因期限届满导致社会动荡。”
2. 操作流程:无需申请的“无感续期”
根据2025年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证到期续期工作的通知》,住宅用地续期实行“三免”政策:
免申请: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系统自动生成续期登记,业主无需提交材料。
免审查:除涉及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外,一律准予续期。
免公告:续期信息直接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另行公告。
案例:
2025年,北京朝阳区某小区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业主仅需携带原不动产权证到登记中心,即可换领新证,全程耗时不超过30分钟。
二、非住宅用地:申请续期的“市场博弈”
1. 法律框架:从“无偿收回”到“有偿续期”的转变
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非住宅用地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这一条款因忽视市场规律,饱受争议。2007年《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修改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为有偿续期埋下伏笔。2021年《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将具体规则授权给行政法规。
政策导向:
非住宅用地(如商业、工业用地)具有经营属性,有偿续期可平衡国家土地收益与市场主体利益。202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非住宅用地续期政策的指导意见》规定,续期费用按“基准地价×剩余年限×容积率修正系数”计算,最低不低于土地出让金的10%。
2. 操作流程:四步走完成续期
以深圳前海某商业综合体为例,其土地使用权于2025年到期,续期流程如下:
提交申请:业主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续期申请,附原不动产权证、续期方案(包括用途、年限、费用支付方式等)。
规划审查:规划部门审核续期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若涉及用途变更(如商改住),需重新编制规划方案并公示。
费用评估:土地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基准地价,自然资源部门核算续期费用。该综合体评估地价为每平方米3万元,续期20年,费用总额为1.2亿元。
登记发证:业主缴纳费用后,登记机构换发新证,记载续期后的权利期限。
三、续期费用:减免可能性与争议解决
1. 住宅续期费用:暂未明确,减免预期强
尽管《民法典》规定住宅续期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但截至2025年,尚未出台具体收费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瑞贺曾表示:“住宅续期费用会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可能有减免政策。”
地方实践:
2024年,青岛试点住宅续期费用减免,对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免收续期费用;90平方米以上的,按基准地价的10%收取。该政策被住建部列为“可复制经验”向全国推广。
2. 非住宅续期费用:市场定价与协商空间
非住宅续期费用实行“政府定价+协商调整”机制。例如,苏州工业园区规定,续期费用可按评估价的50%-100%浮动,业主与政府协商确定。若业主认为费用过高,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典型案例:
2025年,杭州某企业因工业用地续期费用过高起诉自然资源局,法院经审理认为,评估机构未考虑土地闲置因素导致费用虚高,判决重新评估并降低费用30%。
结语:续期制度的“中国方案”
不动产证到期续期,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一环。从住宅的“自动续期”到非住宅的“有偿续期”,从法律原则到操作细则,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居民居住权,又维护了市场公平。对于业主而言,需关注两点:
住宅业主:无需担忧土地被收回,但需关注后续收费政策,合理规划住房持有成本。
非住宅业主:提前评估续期费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续期条款,降低政策变动风险。
毕竟,在不动产领域,“到期”不是终点,而是新权利周期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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