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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之争:拆迁安置房产权未明时法院如何定分止争?

更新时间:3 天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在城市化进程中,拆迁安置房作为补偿被拆迁户的重要形式,承载着无数家庭的居住需求。然而,因历史遗留问题、手续办理滞后等原因,大量安置房长期处于“无证状态”。当这类房屋陷入继承、离婚析产或共有物分割纠纷时,法院如何在产权证缺失的情况下实现公平分割?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判例与《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解析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逻辑。

案例分析:从“居住权”到“产权份额”的司法突破

案例一:北京市丰台区李华杰诉李华鑫继承案

李强作为被腾退人,于2012年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两套安置房(A室、B室),但未办理产权证。李强去世后,其子李华杰与另一子李华鑫就房屋分割产生争议。法院审理认为:

安置权益归属:根据拆迁协议,李强、张女士(李强配偶)、王女士(李强母亲)为被安置人,三人对房屋享有共同权益;

遗产范围界定:李强去世后,其份额转化为遗产,但房屋未分割前仍属三人共有;

居住权与产权分离:因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法院未直接分割所有权,而是判决李华杰享有A室居住权、李华鑫享有B室居住权,并确认李华杰对两套房分别享有30%产权份额,李华鑫与王女士各享35%。

案例二:陈强诉陈明、陈亮继承案

陈国栋夫妇通过房改购得53㎡房屋,2007年因危旧房改造拆迁,由次子陈强出资12万元购置88㎡安置房(一号房屋),但房屋登记在原单位名下未过户。陈国栋夫妇去世后,陈强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兄弟三人诉至法院。法院裁判要点:

原始权益溯源:原房屋为陈国栋夫妇共有,拆迁折价款56.805.84元用于抵扣新房款,新房权益应归李秀芳(陈国栋已去世);

出资性质认定:陈强代缴购房款视为垫付,无证据证明其以个人名义申购,故房屋不属其个人财产;

赡养义务考量:陈强长期照料失能母亲,符合《民法典》第1130条“可以多分”情形,最终判决其继承60%份额,其余两兄弟各20%,房屋归陈强所有,其需支付折价款。

法律解析:法院分割无证安置房的四大原则

1. 权益溯源:以拆迁协议为核心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安置房权益源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权益。法院首先审查拆迁协议,明确被安置人范围、安置面积计算标准等。例如,在李华杰案中,法院依据协议中“户籍人口3人”的记载,认定三人对房屋享有共同权益。

2. 产权暂不分割,居住权优先保障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法院通常不对无证安置房进行所有权分割,而是通过判决确认居住使用权或产权份额。如李华杰案中,法院判决“居住权+份额”的组合方案,既保障实际居住需求,又为未来产权登记预留空间。

3. 照顾弱势群体,倾斜分配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离婚或继承纠纷中,法院应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在陈强案中,法院因其长期赡养母亲,将继承份额从均分的33.3%提升至60%,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4. 补偿款折价:平衡出资与权益

若一方对房屋有实际出资(如装修、购房款垫付),法院会结合出资比例与房屋市场价值,判决获房方向对方支付补偿款。例如,陈强案中,法院虽未认定房屋归其所有,但通过多分份额间接认可其出资贡献。

实务建议:无证安置房分割的应对策略

固定拆迁协议证据:保存《腾退补偿协议》《安置房认购协议》等文件,明确被安置人范围与权益分配规则;

梳理出资凭证:收集购房款支付记录、装修合同、物业费发票等,证明对房屋的实际投入;

协商优先,诉讼兜底:在家庭内部协商分割方案,若协商不成,及时起诉并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房屋市场价值;

关注产权登记进展:定期向拆迁方或不动产登记中心询问办证进度,待产权明确后另行起诉分割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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