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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拆迁新政:2026年政策标准调整与法律保障深度解析

更新时间:3 周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6年,南京城市建设进入新一轮发展周期,拆迁政策作为城市更新的核心工具,其调整直接关乎民生保障与城市发展质量。从江宁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到紫金山东站重启,从江北新区交通枢纽到鼓楼区老旧小区改造,南京的拆迁实践既体现了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也凸显了法律框架下对公民财产权的严格保护。本文将从政策变化、典型案例、法律依据三个维度,解析南京拆迁新政的核心逻辑与实施路径。

一、政策调整:从“粗放征收”到“精准补偿”

1. 补偿标准动态化

根据《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南京自2026年起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专项评估”双轨制补偿。以江宁区禄口污水处理厂项目为例,其征收的4.7公顷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按区片价44700元/亩执行,而污水处理专用设备、地下管网等附着物则委托第三方机构按重置成本评估,最终补偿总额较传统“一刀切”模式提升23%。

2. 安置方式多元化

南京突破单一货币补偿模式,推出“货币+产权调换+房票”组合方案。在江北新区朱家山河路项目征地中,被征收人可选择:

货币补偿:按评估价100%支付;

产权调换:以1:1.2比例置换安置房(含10%公摊补贴);

房票安置:凭房票在全市范围内选购商品房,并享受3%购房补贴。

该政策实施后,江北新区安置房空置率从35%降至12%,有效促进了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

3. 程序规范严格化

新政强化“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要求征收部门在发布公告前完成:

土地现状调查(含权属、地类、附着物清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经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

补偿资金足额预存(专户管理,不得挪用)。

以鼓楼区红山村改造为例,因征收部门未按规定公示评估报告,被征收人通过行政复议撤销原补偿决定,最终法院判决征收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并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

二、典型案例:紫金山东站重启背后的法律博弈

1. 项目背景

紫金山东站作为宁宣城际铁路枢纽,其建设涉及南京站扩改及周边0.8平方公里土地征收。项目启动初期,因补偿标准争议导致32户居民拒绝签约,工程停滞达9个月。

2. 法律争议焦点

补偿基准争议:居民主张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偿,而征收部门依据区片价42400元/亩执行,差距达3倍;

程序瑕疵指控:居民反映未收到书面评估报告,且听证会未邀请法律专家参与;

安置房选址争议:原方案拟将安置房建在距主城区15公里的浦口区,居民认为影响生活便利性。

3. 司法介入与解决方案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判决:

委托省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复核评估,最终确定补偿单价为28500元/㎡(含土地价值);

责令征收部门重新组织听证会,并邀请人大代表、律师、规划专家参与;

调整安置房选址,在主城区内提供3处备选地块供居民选择。

该判决开创了“补偿标准司法审查+安置方案公众参与”的南京模式,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典型案例库。

三、法律依据:从国家立法到地方细则的衔接

1. 国家法律框架

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48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民法典》第243条: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 江苏省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7条:区片综合地价每三年调整一次,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12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补偿安置。

3. 南京市政府规章

《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11条:征收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5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

结语

南京2026年拆迁新政的核心,在于通过“标准化补偿+个性化选择+司法化救济”的三维机制,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动态平衡。从江宁区的工业用地征收,到鼓楼区的老城更新,再到江北新区的交通枢纽建设,南京的实践表明:只有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参与权、建立多元化补偿体系,才能让拆迁从“矛盾高发区”转变为“城市发展助推器”。未来,随着《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的出台,南京的拆迁政策将进一步向“精细化治理”迈进,为全国提供可复制的“南京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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