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其签订需谨慎对待。然而,部分被拆迁人因时间、精力有限,选择委托他人代办补偿协议签署事宜。六安市作为安徽省的重要城市,其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代办现象日益普遍。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结合实际案例与最新法规,系统解析六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代办的合法性、风险及操作规范。
案例分析: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办纠纷案
2025年,六安市金安区发生一起典型案例:村民王某因长期在外务工,委托其兄李某代为处理家中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李某在未与王某充分沟通的情况下,擅自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将补偿方式由“产权调换”变更为“货币补偿”,且未主张宅基地补偿。王某返乡后发现补偿款远低于预期,遂以“委托无效、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起诉拆迁部门要求撤销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
委托效力:王某虽出具口头委托,但未签订书面委托书,且未明确委托权限(如“是否可变更补偿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代理需“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口头委托在重大财产处分中效力存疑。
协议效力:拆迁部门未严格审查委托手续,仅凭李某口头陈述即签订协议,存在过错。但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王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求,但要求拆迁部门补偿宅基地价值差额5万元。
最新法律法规与委托规范
六安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代办,需遵循以下法律框架: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至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代理需采用书面形式,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代理人应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利,超越权限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但应赔偿代理人因解除委托造成的合理损失。
《六安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被征收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补偿事宜,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明。委托事项涉及补偿方式选择、评估机构选定等重大权益的,需公证委托书”。
该条款明确了委托代办的合法性,但设置了“书面+公证”的双重门槛,以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地方操作细则补充
六安市住建局2025年发布的《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代办指引》进一步规定:
委托书需载明“是否允许代理人变更补偿方式、放弃奖励金、选择评估机构等”;
拆迁部门需核对委托书原件与受托人身份,留存复印件;
涉及货币补偿超50万元的,需受托人提供公证委托书。
委托代办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风险一:委托权限不明导致权益受损
案例:被拆迁人委托亲属代办,但未明确“是否可放弃搬迁奖励”,亲属为尽快签约擅自放弃,导致被拆迁人损失数万元。
防范:在委托书中逐项列明权限(如“代理签署协议、选择补偿方式、主张装修补偿,但不得放弃奖励金”),并注明“超出权限的代理行为无效”。
风险二:代理人与拆迁部门串通
案例:代理人与拆迁人员勾结,压低补偿标准并私分差额,被拆迁人事后发现但证据不足。
防范:选择信誉良好的代理人,要求其定期汇报进展;委托前通过政府官网查询拆迁政策,估算合理补偿范围;签约时全程录音录像。
风险三:委托手续瑕疵导致协议无效
案例:口头委托代办,代理人签约后反悔,被拆迁人以“未授权”为由拒认协议,拆迁部门起诉要求履行,法院因委托形式不合法支持拆迁部门。
防范:务必签订书面委托书,涉及重大权益时公证;委托书需由被拆迁人本人签字,禁止代签或伪造。
操作指南:合法委托的四步流程
选择代理人
优先选择直系亲属或信任的朋友,避免选择与拆迁部门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如拆迁公司员工)。
签订书面委托书
使用六安市住建局模板,明确:
委托人/受托人信息(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代理事项(如“代为签署补偿协议、选择补偿方式、主张装修补偿”);
权限限制(如“不得放弃搬迁奖励、不得变更评估机构”);
期限(如“自签署之日起至补偿协议履行完毕止”);
委托人签字、日期。
公证委托书(重大权益时)
若涉及货币补偿超50万元、产权调换等重大事项,需至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增强法律效力。
监督签约过程
要求代理人签约时通知委托人到场,或通过视频连线确认;签约后核对协议内容,确保与委托权限一致。
结语
六安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代办,既是权利行使的便利途径,也是风险潜伏的“灰色地带”。被拆迁人需以“书面委托、权限明确、公证加固、全程监督”为原则,构建法律防火墙;拆迁部门应严格审查委托手续,杜绝“口头委托”“越权代理”等乱象。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拆迁补偿的公平、透明与高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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