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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违法厂房拆迁赔付困境:法律边界与维权路径

更新时间:3 小时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5年,某市执法部门在城中村改造中强制拆除一处3万平方米的“违建厂房”,企业主张其建于2007年且曾获政府口头许可,要求按合法厂房标准补偿。这一案例引发争议:违法建筑拆迁是否一概不予补偿?本文结合《城乡规划法》《国家赔偿法》及司法实践,解析违法厂房拆迁的赔付规则与维权策略。

一、违法建筑的认定:法律标准与程序要求

认定依据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违法建筑包括: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

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例外情形: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无证厂房,部分地区(如泉州)可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给予部分补偿。

认定程序

政府需履行“调查-认定-告知-催告-强制执行”程序,未依法进行则构成程序违法。

案例:某企业厂房被认定为违建后,法院查明政府未履行催告程序,判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企业获设备损失赔偿。

二、赔付范围:违法建筑本身的“零补偿”与合法财产的“全保护”

违法建筑本身不予补偿

法律明确禁止对违法建筑的价值进行补偿,但建筑内的合法财产仍受保护。

案例:某企业违建厂房被拆,法院认定厂房本身无补偿,但企业主张的钢材残值、设备搬迁费获支持。

合法财产的赔偿范围

建筑材料损失:若强拆导致可回收材料(如钢材、玻璃)损毁,需按市场价赔偿。

设备与物资损失:包括搬迁费、设备损坏赔偿、原材料及产品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若企业能证明其合法经营(如营业执照、纳税记录),可主张部分停产损失。

案例:某企业违建厂房内设备因强拆进水损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鉴定损失后,判决政府赔偿设备修复费及搬迁费共计120万元。

三、特殊情形:历史遗留问题与政府信赖保护

历史遗留建筑

部分地区对早期建设的无证厂房给予补偿,标准通常低于合法建筑。

地方政策:青岛市规定,2008年前建设的无证厂房,可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补偿,最高不超过合法建筑标准的60%。

政府招商引资项目

若企业基于政府承诺(如会议纪要、招商协议)建设厂房,即使未取得产权证,仍可能获补偿。

案例:某企业通过政府招商引资入驻园区,厂房未办证但获政府书面许可,法院认定企业基于信赖利益投资,判决按合法建筑标准补偿。

四、维权路径: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分适用

行政赔偿

适用情形: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导致合法财产损失。

流程:向赔偿义务机关(如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答复可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某企业申请行政赔偿后,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损失,判决政府赔偿设备损失、停产损失共计300万元。

行政补偿

适用情形:行政机关合法拆除违法建筑,但造成合法财产损失。

流程:通过协商或行政裁决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某企业违建厂房被合法拆除,法院认定政府需补偿设备搬迁费,但驳回其停产损失诉求。

五、维权要点:证据收集与程序参与

证据清单

建筑合法性证据:建设审批文件、规划图纸、政府会议纪要;

财产损失证据:设备购置发票、纳税记录、损失清单;

程序违法证据:强拆现场照片、视频、政府公告。

程序参与

积极参与违建认定听证会,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

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主张“违法建筑与合法财产分离赔偿”。

结语

违法厂房拆迁的赔付规则体现“违法建筑零容忍”与“合法财产全保护”的平衡。企业需明确:违法建筑本身无补偿,但建筑内的合法财产仍可通过法律途径获赔。面对拆迁,企业应提前固定证据、参与程序,并在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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