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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农村自建厂房拆迁赔付:2025年政策与实务指南

更新时间:12 小时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5年湘潭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某养殖企业因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面临拆迁。企业主张其厂房为农业设施用房,要求按市场价补偿养殖设备搬迁费及生物资产损失。此类纠纷需结合集体土地与农业设施补偿规则进行解析。本文将从补偿范围、计算规则及实务操作角度,梳理湘潭农村自建厂房拆迁赔付的核心要点。

案例分析:从“农业设施”到“市场化补偿”

2025年湘乡市某生态养殖场案中,企业厂房为2018年建造的钢结构养殖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拆迁方依据《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二条,认定其为“未通过合法性认定的建(构)筑物”,仅给予青苗补偿。企业通过以下路径实现维权:

合法性认定:提交《设施农用地备案表》、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农业设施用房”证明;

补偿标准争议:主张依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其厂房位于Ⅰ类区片,应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司法判决:法院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确认厂房为合法农业设施用房,判决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设备搬迁费及生物资产损失共计280万元。

法律框架与核心规则

1、集体土地补偿:

土地补偿费:Ⅰ类区片(如雨湖区)为98853元/亩,Ⅱ类区片(如湘潭县)为85620元/亩;

安置补助费:按土地补偿费的60%计算,最高不超过120万元/亩;

青苗补偿:专业菜地补偿标准为3500元/亩,成片果园补偿标准为6000元/亩。

2、农业设施补偿:

房屋补偿费:钢结构农业设施用房补偿标准为2800元/㎡,砖混结构为2200元/㎡;

设备搬迁费:养殖设备按设备原值的18%补偿,种植设备按12%补偿;

生物资产补偿:存栏牲畜按市场价补偿,种植作物按剩余生长周期补偿。

3、特殊情形处理:

历史遗留农业设施:2010年前建造且连续使用满15年的农业设施用房,可按合法建筑补偿的90%结算;

环保设施补偿:搬迁费外额外补贴设备净值的10%。

实务操作建议

1、合法性证明

权属证明:设施农用地备案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已取得)、社区使用证明;

经营证据:连续3年农业补贴领取记录、养殖/种植合同、设备采购发票;

评估证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生物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设备搬迁方案。

2、谈判策略:

引入政策依据:依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湘潭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第四条,主张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把握时间节点:在签约期内完成搬迁,可获额外奖励(如速迁奖5-8万元);

优先产权调换:新规允许1:1.2面积置换,可要求提供同地段农业设施用地。

3、争议解决路径:

行政协调:向县市区征地拆迁调解委员会申请协调,降低诉讼成本;

司法诉讼: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

专家鉴定:申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专家鉴定,确保评估报告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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