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及市政府调控要求,现将天津市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于在天津市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二、取消天津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上述政策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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