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买了 40 多万的房,开发商以疫情、重污染为由逾期交房,拒不赔偿,最终法院调解让张某拿到了应得的权益,这个案子还成功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今天就教你:开发商哪些 “延期理由” 是真合法,哪些是假借口,遇到逾期交房该怎么要违约金!
案例拆解
案情回顾:开发商的 “延期理由” 看似合理
2022年,张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23年5月交房,张某按约付了40余万元购房款。可到了交房日,开发商却迟迟不交房,给出的理由是:
“2022年疫情期间工地停工2个月,属于不可抗力”;
“2023年春季重污染天气,环保部门要求停工 1 个月,没法施工”。
张某多次找开发商协商违约金,开发商都以 “这两个原因是不可抗力,不用赔” 为由拒绝,张某无奈只能起诉。
关键争议点:疫情、重污染真的能 “全免违约金”?
很多业主以为,只要开发商提 “疫情”“重污染”,逾期交房就不用赔,其实不是!法院审理时,重点核查了两个问题:
停工时间是否真实:开发商主张的 “疫情停工2个月”,法院调取了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文件,发现实际允许复工时间比开发商说的早15天,多算了15天停工;
是否尽到减损义务:重污染天气停工期间,开发商本可以安排室内装修(如贴瓷砖、装水电),但却完全停工,没有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
调解结果:开发商赔偿违约金,双方和解
最终,在法院和当地住建部门的 “府院联动” 调解下:
开发商承认 “多算停工时间+未减损”,自愿支付张某1.2万元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扣除合理停工时间后计算);
开发商承诺1个月内完成交房,若再逾期,按合同约定的双倍标准赔偿。
法律实锤
根据《民法典》《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开发商逾期交房,不是随便找个理由就能免责的,这 3 种常见借口其实都不合法:
“疫情 / 重污染是不可抗力,全免违约金”——错!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划重点:即使是疫情、重污染,也得满足3个条件才能部分免责:
有官方文件: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停工通知、环保部门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停工时间匹配:不能把非疫情/重污染期间的停工也算进去(比如开发商自身资金问题导致的停工);
尽到减损义务:能安排室内施工就不盲目停工,能加快进度就不拖延,否则扩大的损失要自己担。
“合同没写疫情免责条款,所以不赔”——错!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即使合同没写,疫情、重污染若符合 “不可抗力” 条件,开发商可部分免责,但不能全免;若不符合,哪怕合同没约定,也得按合同标准赔违约金。
“违约金太高,法院会调低”——不一定!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什么是 “过分高于”?通常是指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果你的实际损失(如租房费、贷款利息)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差不多,法院不会调低;反之,若违约金远超损失,开发商可申请调低。
逾期交房维权“三步法”
第一步:固定证据,别让开发商“赖账”
关键证据清单:
• 购房合同(明确交房时间、违约金条款);
• 付款凭证(银行流水、发票);
• 开发商延期通知(短信、邮件、公告);
• 沟通记录(录音、聊天记录)。
案例启示:张某因保存了完整的沟通记录,成功证明开发商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合同义务,为调解争取主动权。
第二步:选择解纷方式,诉讼不是唯一出路
调解优势:
成本低:无需缴纳诉讼费,调解周期通常不超过30天;
灵活性高:可协商分期支付、违约金抵扣等个性化方案;
执行力强: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后,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适用场景:开发商资金链紧张、业主希望尽快收房、纠纷涉及群体性利益时,调解效率远高于诉讼。
第三步:引用法条,让开发商无话可说
核心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开发商逾期交房属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请求法院调整,但需以实际损失为基准;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业主不得以未入住为由拒缴物业费,但空置房物业费可协商减免(如本案中“违约金抵扣物业费”的创新方案)。
结语
巨野法院的案例告诉我们:哪怕开发商拿 “疫情”“重污染” 当借口,只要我们掌握证据,依法维权,就能拿到应得的违约金。
如果你正面临这些情况:
✅ 开发商逾期交房,拒不赔违约金;
✅ 开发商拿疫情、重污染当借口,不给出官方文件;
✅ 逾期时间长,想退房却被开发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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