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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出嫁女儿可以得到安置费吗?

更新时间:10 小时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5年,河南省郑州市某村拆迁中,村民王某的女儿出嫁后户籍未迁出,且在夫家未取得承包地。然而,村委会以“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不享受补偿”为由,拒绝将其列入安置名单。王某女儿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判决村委会行为违法,责令其按同村村民标准支付安置费及补偿款。这一案例揭示了农村拆迁中出嫁女权益保护的核心矛盾:传统观念与法律规定的冲突下,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突破困局?

一、出嫁女安置费权益的三大法律依据:从原则到细则

法律通过多层级规范构建出嫁女安置费权益的保护体系,核心依据包括以下三部法律: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以婚姻状况剥夺权益

该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这一条款直接否定了“外嫁女不补偿”的土政策。例如,2023年山东高院判例中,王某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在夫家未分得土地,法院判决其娘家村拆迁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安置房分配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地权益不因婚姻自动丧失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意味着,出嫁女在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不因婚姻关系自动丧失。例如,江苏省某市案例中,出嫁女因夫家未分配土地,成功主张娘家拆迁中的土地补偿费。

(三)最高法司法解释: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均应享有补偿权益。”成员资格的认定需综合户籍、生产生活基础、土地依赖程度等因素。例如,浙江省某案例中,法院认定出嫁女虽长期在外打工,但户籍未迁出且在娘家有承包地,仍具备成员资格。

二、出嫁女安置费权益的四大认定情形:从户籍到经济联系

实践中,出嫁女安置费权益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核心标准包括以下四类:

(一)户籍未迁出且保留生产生活基础

若出嫁女户籍仍在原村,且在娘家有承包地、宅基地,或参与村集体劳动、缴纳相关费用,通常可认定具备成员资格。例如,湖北省某案例中,出嫁女虽在外务工,但户籍未迁出且每年参与村集体分红,法院判决其享有安置费。

(二)户籍迁出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权益

若出嫁女户籍迁至夫家,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未享受拆迁安置等权益,其原村成员资格可能仍被保留。例如,安徽省某案例中,出嫁女户籍迁至夫家后,因夫家村未分配土地,法院认定其娘家拆迁时仍享有安置权益。

(三)家庭内部协议排除权益的合法性审查

若家庭内部协议(如分家协议)约定排除出嫁女权益,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协议内容合法;二是出嫁女自愿签署。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剥夺法定继承权),则无效。例如,广东省某案例中,父母通过遗嘱排除出嫁女继承权,但遗嘱未为出嫁女保留必要份额,法院判决遗嘱部分无效。

(四)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解决

若村委会以“村规民约”为由拒绝支付安置费,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申请行政复议: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违法村规民约;

提起行政诉讼:以村委会为被告,主张其行政行为违法;

联合诉讼:多名出嫁女集体起诉,降低维权成本。例如,河南省某村12名出嫁女集体起诉村委会,法院合并审理后判决村委会支付总计超200万元安置费。

三、出嫁女维权四步法:从证据收集到司法救济

面对安置费权益受损,出嫁女需通过系统化操作突破传统观念束缚,实现权益落地。

(一)第一步:证据收集与资格证明

户籍证明: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文件,证明户籍未迁出或迁出后未取得新权益;

土地权益证明:提供承包地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村集体分红记录等,证明与原村的经济联系;

生活基础证明:提供水电费缴纳记录、村委会参与记录等,证明在原村的实际生活基础。

(二)第二步:书面主张与异议提交

在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内,出嫁女应立即向村委会或征收方提交书面异议,明确要求列入安置名单,并留存邮寄凭证。例如,山东省某案例中,原告通过EMS邮寄《安置权益主张书》,成功证明其在公示期内已主张权利。

(三)第三步:行政救济与司法诉讼

若村委会或征收方拒绝安置,出嫁女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需提供证据证明己方具备成员资格,且征收方行为违法。例如,湖南省某案例中,法院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判决村委会支付安置费及利息。

(四)第四步:执行保障与权益兑现

若法院判决支持诉求,出嫁女需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申请时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

执行措施:法院可查封、拍卖村委会财产,或直接划扣补偿款;

法律援助:若经济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协助维权。

结语

农村拆迁中,出嫁女的安置费权益不仅是财产问题,更是性别平等与法律尊严的体现。当村委会以“传统习俗”为由剥夺权益时,出嫁女应牢记:户籍、土地、法律三重保障下,任何以婚姻状况为借口的歧视行为均属违法。通过“核查证据-书面主张-法律诉讼-强制执行”四步走,出嫁女完全能够突破困局,让“纸上权益”落地为现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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