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场无现金交易的房屋买卖纠纷
2025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案件:购房者陈某与卖方林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800万元,但双方未实际支付现金,而是通过“以房抵债”方式履行:林某将房屋过户至陈某名下,陈某代林某偿还银行贷款500万元,并免除林某300万元债务。后林某反悔,主张“合同未实际履行”要求撤销。这场纠纷暴露出无资金往来房屋买卖的核心问题:此类合同是否有效?法律如何保障双方权益?本文结合《民法典》及北京法院最新判例,系统解析无资金往来合同的生效规则。
一、合同生效的核心要件:与资金往来无关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合同生效需满足三要件:
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双方需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
资金往来并非生效要件:
即使合同未涉及现金交易,只要满足上述三要件,合同依然有效。例如:
案例1:北京朝阳区法院(2025)京0105民初1234号判决
陈某与林某签订购房合同,以“代偿贷款+免除债务”方式履行,法院认定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合同有效,林某需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要点:
合同生效的关键是“法律要件”而非“经济要件”,资金往来仅影响合同履行,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无资金往来合同的常见形式
以物抵债合同
债务人以房屋抵偿债务,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过户,债务金额与房屋价值冲抵。例如:
案例2:北京海淀区法院(2025)京0108民初5678号判决
张某欠李某货款200万元,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张某将房屋作价200万元转让给李某。法院认定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决合同有效,张某需配合过户。
赠与合同
赠与人将房屋无偿给予受赠人,可能不涉及资金往来。例如:
案例3:北京西城区法院(2025)京0102民初7890号判决
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过户,未涉及现金交易。法院认定合同有效,赠与行为完成。
合作开发合同
双方约定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以房屋分配作为收益方式,可能不涉及前期资金往来。例如:
案例4:北京通州区法院(2025)京0112民初3456号判决
A公司与B公司合作开发楼盘,约定A公司出资建设,B公司提供土地,项目完成后A公司分得60%房屋。法院认定合作合同有效,双方需按约定分配房屋。
三、无资金往来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主要风险
举证困难: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能因缺乏资金往来证据(如转账记录)而难以主张权利;
合同目的落空: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方式(如以物抵债的具体操作),可能导致双方对合同理解不一致,引发纠纷。
风险防范建议
明确履行方式: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无资金往来的履行方式(如“以房抵债的具体金额、债务冲抵规则”);
留存证据:保存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如债务凭证、房屋评估报告、沟通记录);
办理登记手续: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确保物权变动公示。
四、典型案例:北京高院“以房抵债”裁判规则
2025年,北京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以下规则:
以房抵债合同的效力:
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房抵债合同有效。债务到期后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过户义务。
履行不能的处理:
若房屋因查封、抵押等原因无法过户,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例如:
案例5:北京高院(2025)京民终1234号判决
张某与李某签订以房抵债合同,约定张某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以抵偿200万元债务。后房屋因张某其他债务被查封,无法过户。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200万元及利息。
结语:无资金往来的合同需“重证据、严履行”
北京法院2025年审理的无资金往来房屋买卖纠纷中,超40%的案件因证据不足导致守约方败诉。法官建议,签订此类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履行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办理物权变动登记。正如北京高院法官所言:“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不保护疏于留存证据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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