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深圳市某中介人员为促成交易,伪造购房合同并虚构卖家签名,导致买方支付房款后发现房屋已被抵押,损失人民币500万元。该案引发社会对伪造购房合同行为法律定性的关注。本文将从法律视角,结合典型案例与最新法规,系统解析伪造购房合同的民事与刑事责任边界。
一、伪造购房合同的民事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与赔偿责任
伪造购房合同属于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伪造方需返还财产(如已支付的房款)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中介费、税费)。例如,2025年成都某案中,中介伪造卖家签名签订购房合同,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中介需赔偿买方已付房款及利息。
诚信原则与市场秩序
伪造购房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对涉事中介机构处以罚款、暂停网签资格等行政处罚。例如,北京市住建委2025年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介机构伪造合同或证件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购房合同的刑事法律风险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伪造、变造证件或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构成要件包括:
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意图通过欺骗手段永久占有对方财物;
客观方面:实施了伪造合同、虚构产权等欺骗行为,且欺骗行为与对方交付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数额标准:个人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司法机关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需综合审查行为人的动机、手段、履行能力及款项用途。例如,2025年上海某案中,中介人员伪造购房合同并虚构卖家身份,骗取买方房款后用于个人挥霍,法院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目的:民事欺诈的目的是通过欺骗手段促成交易,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而刑事诈骗的目的是直接占有对方财物,主观上无履行合同的意愿。例如,卖家为抬高房价虚报房屋面积,属于民事欺诈;而卖家伪造产权证明骗取房款后逃匿,则构成刑事诈骗。
三、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交易主体的资质核查
购房者应通过官方渠道(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房屋产权信息,要求卖家提供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并核对一致性。例如,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不动产信息查询”服务,购房者可输入房屋地址或产权证号查询产权状态。
合同条款的审慎审查
购房合同应明确约定房屋产权状况、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并要求双方签字盖章。避免使用“代签”“委托”等模糊表述,必要时可要求卖家提供公证委托书。例如,北京市住建委发布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要求买卖双方需本人签字或提供合法授权文件。
资金监管与第三方介入
通过银行资金监管账户支付房款,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第三方机构监督交易流程。例如,杭州市推行的“二手房自主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资金监管服务,房款在过户完成后划转至卖家账户,有效降低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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