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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名下拆迁安置房,先析产、后继承合法吗?

更新时间:1 周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北京朝阳区的刘大爷去世后,其配偶于大妈与养女刘女士就一套拆迁安置房展开争夺。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房屋源于刘大爷作为被拆迁人购买的房改房,而刘女士及其儿子小周作为安置人口被计入拆迁政策。于大妈想直接继承四分之三份额,但最终法院判决打破常规,采取先析产、后继承的审理思路,判决刘女士获得一半权益。这一判决对拆迁安置房继承纠纷有何启示?下面请本案代理律师为我们深入剖析法律要点。

老人去世名下拆迁安置房,先析产、后继承合法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第一个要点是拆迁安置房权属认定规则。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18条,安置房面积需综合被拆除房屋价值与安置人口数量确定。本案刘女士母子作为在册安置人口,其居住需求已转化为购房资格和面积优惠,形成事实上的财产权益。所以,该房产包含被继承人刘大爷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及安置人口权益三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答复,刘大爷使用已故前妻姚大妈的工龄购房,该部分优惠应视为姚大妈的遗产。

老人去世名下拆迁安置房,先析产、后继承合法吗?

依据《民法典》第1153条,需先将该部分析出由继承人继承,剩余部分再作为刘大爷与现任配偶于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我们提交的拆迁安置协议、人口核查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其中协议明确载明刘女士母子为“政策性安置人口”,人口核查表证实二人户籍在册且符合住房困难分室安置条件;面积核算文件则显示35%的房屋总面积,系因增加两人安置资格而获得的政策性增补面积。剩余65%权益中,刘大爷个人所有的32.5%作为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于大妈、刘女士均分。最终,在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帮助刘女士母子通过安置权益叠加继承份额,共取得51.25%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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