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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工厂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诉讼流程中,起诉与受理阶段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1 周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在清远工厂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诉讼的起诉与受理阶段,确定管辖法院是迈向维权之路的关键第一步,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谨慎判定。

依据被告主体层级确定级别管辖

县级政府为被告:若工厂因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对清远市或各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征收补偿决定书》《土地征收决定》等不服而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清远地区,对应的便是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 68 号 。举例来说,清新区某工厂对清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持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被告为县级政府,该案便应由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肩负着审判法律规定、上级法院指定以及认为依法应由自身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等重要职责 。

区(县)职能部门、乡镇政府为被告:当纠纷源于区(县)职能部门(如清城区住建局、英德市自然资源局)或乡镇政府(例如清城区某镇政府)在评估机构选定、补偿标准制定、强拆实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清远,即工厂所在区(县)的基层法院。像清城区的案件由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成立于 1988 年 10 月 10 日,审判办公楼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松涛西一街 2 号,主要负责凤城、东城、洲心、横荷 4 个街道和源潭、龙塘、石角、飞来峡 4 个镇以及高新区、国营银盏林场的案件审理 。英德市人民法院则管辖英德市 24 个镇街的审判执行工作,其原名为英德县人民法院,1988 年 12 月划归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遵循地域管辖的基本准则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情况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假设清远某工厂对清新区住建局作出的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那么应向清新区住建局所在地的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则旨在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也有利于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和案件审理 。

不动产专属管辖:工厂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常常涉及土地、厂房等不动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位于清远市佛冈县的某工厂,其厂房拆迁纠纷,不论被告是佛冈县政府还是相关职能部门,都应由佛冈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因在于不动产所在地为佛冈县,当地法院在查明和认定与不动产相关事实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

经复议案件的管辖抉择

若工厂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行起诉,此时有两种管辖法院可供选择。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既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清远市某工厂对拆迁安置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清远市政府,若工厂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进而提起诉讼,那么该工厂既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如清城区工厂对应的清城区人民法院),也能够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特殊情形下的管辖考量

清远部分案件存在 “指定管辖” 情况。若工厂企业认为本地法院在审理自身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时可能存在偏袒因素,影响案件公正裁决,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清远中院指定其他区县法院审理。比如,佛冈县某工厂觉得本地法院审理其案件难以保证公平公正,便可申请由阳山县法院审理 。此外,对于涉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工厂拆迁案件,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清远市、韶关市辖区此类一审案件。倘若工厂拆迁纠纷涉及环境公益问题,如因拆迁导致周边环境污染等情形,就需按照此特殊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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