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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22 小时前阅读量:1322
张女士通过以房抵债取得房屋,并非以居住为目的的善意购房行为,不适用消费者购房债权保护。抵债实质是债务履行方式变通,非公开市场交易及支付公允对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的消费性购房债权认定标准......
王兴华
创始人、主任律师
刘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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